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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好释法析理是推进自动履行的基石 | 宁波中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危化品案件



甲乙双方均完全同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承诺严格执行判决书的内容,并确保在判决书执行的过程中相向而行,给予对方积极、合理、有效的配合,同时承诺执行过程中不给对方设置障碍,直至判决书得到完整和全面的执行……


到底发生了什么

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了

如此感情真挚的执行和解协议?


今天,宁波中院民六庭魏金汉法官

做客“我是承办人”栏目

将以亲身办案经历

讲述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先来听听魏金汉法官的语音解析吧


难上加难的案件来了

2019年11月底,魏金汉法官接手了一起特殊的加工合同纠纷案:定作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9000余吨对二甲苯;受托方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因解约造成的2.59亿元损失。

对二甲苯原料属于安监部门管控的化工原料,属于危险化学物品,涉对二甲苯加工的纠纷也非常罕见,之前宁波中院并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


大量危险化学物品

巨额赔偿请求

新类型案件

让这起案件看起来颇为棘手


经过开庭,合议庭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

2019年9月1日,某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公司”)、某石化纺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约定物产公司委托纺纤公司加工原料对二甲苯60万吨,以生产产品精对苯二甲酸(PTA)。之后,物产公司将9000多吨对二甲苯送交至纺纤公司处。

2019年11月13日,物产公司发函要求纺纤公司暂时中止加工行为,其理由为:纺纤公司仓库有加工成品PTA被上海警方查封,担心其对二甲苯加工成PTA后也会被查封;纺纤公司只能提供内贸码头,外轮无法停靠,影响对二甲苯运输。

纺纤公司回函表示:被查封的PTA是其他公司的,完全不会对物产公司的对二甲苯加工造成影响;对于只能提供内贸码头,物产公司在前期谈判时已经知晓。

同年11月20日,物产公司再次发函至纺纤公司,要求正式解除合同,但并未获得对方同意。于是,就有了开头的起诉与反诉。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产公司提出的理由并不影响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其以不安抗辩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但涉案合作协议系加工承揽协议,物产公司作为定作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要成为评估损失的权威

那么,纺纤公司的损失该如何确定?面对巨额赔偿,魏金汉想方设法沟通协调,但双方互不退让。纺纤公司主张的损失高达2.59亿元,涉及检修费用、辅料费、可得利益损失等。由于涉及对二甲苯原料加工这一庞大的化工项目,这些损失如何认定,合议庭并没有感性的认识。

纺纤公司曾申请损失鉴定,但根据反诉金额,鉴定费用金额巨大,且鉴定结论亦未必令双方信服,可能反而造成双方无休止的诉讼拖延,故合议庭大胆决定,不同意损失评估鉴定。

不去评估,自己就得成为损失评估权威。

首要的就是要了解对二甲苯加工生产过程,但纺纤公司在外省,由于疫情原因难以现场勘察。魏金汉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中了解到,宁波有一家生产加工对二甲苯的新材料公司,于是专门前往该公司考察,了解对二甲苯加工流程、设备维修、辅料投放、加工利润等情况。

魏金汉曾前往考察的宁波某新材料公司

最终,合议庭在前期实地走访基础上,根据损益相抵原则,酌定纺纤公司检修费损失为100万元,酌定辅料损失为100万元,综合考虑本案合同标的、履行情况、物产公司过错程度、纺纤公司止损义务、损失可预见原则及当时同类行业利润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纺纤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为500万元,共计700万元。

此外,合作协议解除后,属于物产公司提供的对二甲苯应当返还该公司,关于返还方式,宁波中院判决由物产公司自行取回,返还对二甲苯过程中纺纤公司需要协助将对二甲苯从罐体导出并装卸至物产公司指派的装运工具,由此产生的技术改装费用、装卸费均由物产公司承担。


耐心沟通,双方相向而行

2020年12月24日,该案一审判决后,虽然双方均提出上诉,但经过魏金汉多次释法析理、判后答疑,双方实际也开始私下进行商谈,经过多轮沟通,双方于2021年1月19日重新达成互不上诉、撤回上诉、互相配合直至一审判决得到完全执行的协议。

之后,魏金汉一直致力于协调双方相向而行,努力促成并协助双方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目前,物产公司已经履行200余万元,纺纤公司正全力配合进行技术改造,把对二甲苯返还给物产公司,并已将该事项报当地消防、安监局报备,当地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全力指导协调对二甲苯返还工作。


承办人有话说

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的结果确实有点出乎意料,但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和愿意自动履行的诚信态度,更足以让人欣喜。

2020年以来,宁波法院深入推进自动履行机制,要求法官引导、督促、激励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执源治理角度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该机制的推进需要很多相关配套机制,作为一名商事法官,我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也相当重要,只有充分释法析理,才能胜败皆服,力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人物档案


魏金汉,男,1974年10月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4年开始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现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15年被先后评为宁波市十佳优秀法官、浙江省十佳优秀法官。2016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办案之余喜登高,游览名山大川,好读历史小说、旅行散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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